反思《铁路法》火车撞人的免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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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5:55 中国青年报 |
何向东 近日,“火车撞死人赔粮票”事件引起关注。针对沈阳发生的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一事,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不过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1月13日《北京娱乐信报》)。 我注意到,各媒体刊发的许多评论,都将矛头直指那个实施了25年的暂行规定,而忽略了火车撞人事故并不应依据该法规处理的事实。因为虽然这个法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但关于火车撞人事故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事实上,如果因火车撞人事故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依据该暂行规定。 我国《铁路法》规定得很明确,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企业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人身伤亡,就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那么,铁路企业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既然《铁路法》和暂行规定都对火车撞人事故的处理有规定,这里面就有个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对此是有专门规定的。对于火车撞死人这样的事来说,《铁路法》是“法律”且是“新法”,其效力应当高于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如果依据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无疑是不对的。 有人指出,对此类事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火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为由,按无过错责任来处理。这种认识同样错误,因为《民法通则》相比于《铁路法》而言,属于“普通法”,而《铁路法》则属于同一阶位的“特别法”,而且《铁路法》较之《民法通则》,同样是“新法”,因此这类事故处理不适用《民法通则》。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火车运输企业承担的应当是过错责任,更具体来说是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我国《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对于铁路事故来说,铁路企业要负举证责任,但是从上面法律对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的解释来看,“火车撞人”事故的处理简直就是一个“撞了白撞”。试问,你能找到一种不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铁路事故吗? 如今,有消息说这个暂行法规要全面修改,人们似乎对此抱有很大的期待。但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次修改后的法规不会与《铁路法》有冲突。那么修改后的法规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呢?沈阳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副主任丛引泉对《沈阳今报》记者表示,如果新文件出台,恐怕连80到150元的补助都不会有(1月13日《沈阳今报》)。 是的,就是这种结果。我认为,将来这个规定修改后,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将是真正的“撞了白撞”。 去年,争议许久的道路交通“撞了白撞”规定寿终正寝,而铁路交通“撞了白撞”的规定,难道不应通过“火车撞人赔粮票”事件引起人们的充分关注吗?所以,我觉得在这个“火车撞人赔粮票”事件的讨论中,更应当引起人们反思的是《铁路法》“撞了白撞”的规定,这才是解决“火车撞人”事故问题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