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态度能否改变犯罪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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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5:55 中国青年报 |
练洪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后,反而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日前,中原区法院判处该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月9日新华网)。 1月9日《成都日报》又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四川营山县原组织部长驾公车撞死人被判1缓2。 联系黑龙江“宝马案”,笔者不禁想问:交通肇事罪都用缓刑吗?事后认罪态度能否作为缓刑的依据? 我们就来看看郑州这位局长的案子吧。闫伟于2003年8月21日晚,酒后驾驶轿车,大街上将横穿马路的葛某、刘某、曹某三人撞倒,造成葛某死亡,刘某、曹某两人受伤倒地。肇事后,闫伟驾车逃逸,至桐柏路与西站路交叉口时与他车追尾相撞,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明知撞倒人,不但不救人,反而开车逃逸,直至再肇事被抓,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徒刑。本案中葛某是否因为肇事者逃逸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不得而知,但至少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肯定的,因此他应得之罪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 法院判3缓3的依据在哪里呢?中原区法院支持检察院的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认罪态度改变了犯罪性质(从逃逸的3到7年徒刑降至3年以下,以至缓刑),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我认为中原区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值得商榷的。用事后的认罪态度作为减轻法律制裁的依据,也就是用情绪化、难以量化的感情来代替事实判断,这与以事实、证据为准绳的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也是最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如果事后的认罪态度可以改变犯罪性质,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那么法律的刚性何在?平等何在?尊严何在?受害者的权利何在? 对于这个案子,闫伟的认罪态度如何外人不得而知,公众对于这个判决的理解只能是:因为他是司法局副局长,所以即使撞死人逃逸,也可以得到轻判缓刑。因此,这样的判决是很难以让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