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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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6:5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范彬 实习生 苏倩)省物价局今天公布了2004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 除书籍课本费外,2004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2003年秋季的规定执行,委托各地制定的代收费项目维持2003年秋季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除省物价局湘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和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的计算机维护费(或“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004年春季中小学的必订书籍课本费,一律按省物价局此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选订书籍课本费按学校或学生实际选订的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凡未进入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并由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书籍、课本、辅导资料、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学具等,只能由学生直接向新华书店或出版发行单位购买,一律不得进入代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不得收取选订书籍课本费。 中小学书籍课本费的执收主体为接收学生学习的各中小学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学校统一集中订购书籍课本和其他有关资料。书籍课本发行过程中的返还和折扣,只能由订购课本的学校接收用于学校发展或补充公用经费之不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和平调。 凡收取了计算机维护费的学校不得再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收取了电脑教室学习费的学校不得再收取计算机维护费。自愿选择接受服务的搭餐费,主要是指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城市和部分农村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应由学生购票(卡)就餐,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搭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