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9天爆竹被判11年省人大代表监督促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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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9: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50岁的安徽农民陆珍权受雇做了9天爆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却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刑11年。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陆珍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3年4月7日,陆珍权应老板陆元平的邀请去全椒县古河镇做烟花爆竹。4月17日,陆珍权所在的烟花厂被当地派出所查封,陆珍权被刑拘并批捕。9月24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陆珍权有期徒刑11年。陆珍权的家人认为,为别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没造成后果,却要坐11年牢,这不公平。 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了解案情后,也感到判决太重,遂帮陆珍权聘请律师、整理材料,带陆的家人向省人大内司委和滁州市人大反映情况,同时找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反映。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高院审判监督报告时,管叔琪提出对该案进行审判监督的意见。在管叔琪的奔走呼吁下,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审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陆珍权回到朝思暮想的家。 尽管案件不公判决已改,但管叔琪认为应该痛斥和严惩这种明显的司法不公。管叔琪说,陆珍权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一审中他得到的是快判和重判;而对雇佣他的老板陆元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迟迟下不来,陆珍权明明是受雇于人,充其量在案件中只是个从犯,但一审法院却模糊地写道“本案无主犯、也分不出从犯”。“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方方面面的重视,结局可想而知。”管叔琪心情沉重地说。 (朱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