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告赢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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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1:28 兰州晨报 |
不堪舍友辱骂殴打跳楼成重伤,法庭上维权 本报讯(记者邢剑扬冯保)2002年11月6日晚,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学院16岁的女大学生娜娜因不堪5位女同学的辱骂、殴打从4楼跳下。 2003年9月30日,娜娜一纸诉状将5位同学和西北师范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被告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55万元,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5被告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举证说明原告跳楼是自己的行为。但该报告书也客观反映了5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的过程,5被告不仅对原告采取了过激行为,而且时间较长,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里恐惧。同时,5被告明知原告的跳楼行为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但未及时阻拦,致使跳楼事件发生。因此,5被告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 西北师范大学举证证明学校在事发当晚对楼层进行了巡视,宿舍晚11时熄灯,师大尽到了管理职责,行为并无过错。而事实上405宿舍学生当晚并未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而且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被告师大未严格执行本校制定的《公寓管理条例》、《工作职责》,对学生的管理和人身安全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在巡视时又对原、被告的异常活动失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师大的行为与原告跳楼后果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事发时已满16周岁,又是大三学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遇到问题应通过正当的方式解决。但因原告思想承受能力有限,遇事不够理智,轻率从事。故原告对其行为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卫某等5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其班会上向原告娜娜赔礼道歉,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6日晚11时许,娜娜的同班同学卫某、田某、王某、杨某、刘某在西北师范大学兰天公寓405宿舍质问娜娜为什么说她们的闲话,为此娜娜与5被告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期间,卫某对娜娜进行了殴打,争执一直持续到次日零时20分左右。 此时,娜娜感到非常沉闷,打开窗户通气时,听到有人说:“我要是你就从楼上跳下去了,还活什么人呢?”娜娜便踩着暖气片蹬上窗台,从四楼跳下。当晚娜娜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3年9月30日,娜娜一纸诉状将西北师范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6被告向其公开道歉,要求共同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7863.89元。 2003年11月10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就在此案开庭的前一天,娜娜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诉讼期间及后期医疗费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变更为40万元。 本报记者邢剑扬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