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追究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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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3:53 人民网 |
人民网南京1月16日电省交管局透露,江苏日前出台了全国第一个有关交通安全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追究行政责任。 这份《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已经被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向全国转发。规定明确,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等级,迅速组织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要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完成,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对事故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种情形,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轩文焕 晓映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