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导致离婚应否赔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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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5:29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编辑同志: 我丈夫喜欢上网,一有空闲就坐到电脑前遨游网海,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通宵达旦。有朋友提醒说,你丈夫对上网那么着迷,会不会与网友玩“一夜情”呢?你可要留心哟。我对朋友的提醒一笑了之,因为我和丈夫感情融洽,恩爱无比,即便网上有一夜情的诱惑,我也相信,在爱情滋润下的丈夫一定会敬而远之。然而,丈夫的表现却令我失望,1个月前,他和一女网友在宾馆幽会偷欢时被我当场撞见。尽管事后丈夫痛哭流涕地哀求我原谅他,并保证从此不再上网,不玩一夜情,但我的爱情里容不得一粒沙子,坚决要求离婚,并要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见我态度坚决,丈夫也只得同意离婚,但他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请问:一夜情导致离婚,应否赔精神损失?读者高玉娟高玉娟同志: 一夜情有别于嫖娼卖淫,因为它不是纯粹的金钱交易下的性关系;一夜情又与第三者插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男女双方强调的是单纯的性需求或感情需求,是偶发的性行为,不以缔结婚姻和长期同居为目的。虽然玩一夜情者“不求天长地久,只愿一时拥有”,但不可否认,若游戏者已婚,其对配偶精神上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问题是,这种伤害是否已经达到应当赔偿精神损失的程度呢?对此,应结合《婚姻法》的规定来分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一夜情不在前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内,因而,你丈夫应否支付给你精神损失费,关键即在于一夜情是否属于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据此可知,一夜情不在同居的范畴之内。因而,你丈夫虽然因一夜情伤害了你,并导致你们感情破裂,但他可不赔偿精神损失。不过,若是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话,考虑到你丈夫存在过错,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给予适当考虑的。辛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