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是哪个部门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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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0:38 红网 |
面对严重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各地政府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基于一种对民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了各种积极的措施。然而,就在眼前轰轰烈烈的清欠风暴中,笔者发现有很多地方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了清欠工作的重任。那么,清欠工作是否属于建筑行政部门的职权,是否真的应该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此责呢? 拖欠工资,就此行为的性质而言,显然应该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可见,清欠工作的行政主体应该是各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欠工作毫无疑问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笔者虽然没有查到明确而具体的建筑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但根据建筑行政部门的一些官方相关网站,应该能够概括出各地建筑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服务范围:建筑质量安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住宅房地产开发。虽然建筑市场的管理也属于建筑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但显而易见,所谓的建筑市场应该是指工程的招投标、承包等。因此,建筑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应该仅限于建筑行业,其参与清欠工作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建筑行政部门处理工资纠纷的职权。 那么,为什么在当前的清欠工作之中有很多地方都由建筑行政部门来的处理呢?一是因为拖欠工资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建筑行业。建筑行政部门是各建筑单位和房地产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依靠自身的权力,在处理拖欠工资行为时有诸多的便利条件;二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不是欠薪业主的直接行政管理者,仅靠《劳动法》的规定不但在现实中难以处罚,而且收效也不大。概而言之就是因为行业的主管拥有主宰本行业一切的权力。 即使由建筑行政部门处理欠薪有绝对的优势,但笔者仍然认为此举有悖于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的原则。正是因为建筑行政部门的越权,才导致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缺位,进一步讲,为什么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欠薪水工作时老是埋怨权力不够大,其实不就是因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容不得他人插入其中吗?(稿源:红网)(作者:方浩)(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