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法是万万不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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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0:38 红网 |
据报道(上海《青年报》1月15日A02版):经正在召开中的上海“两会”秘书处统计,代表们提出的立法议案有31件,占到议案总数的22%,其中涉及湿地,环境保护等诸方面。读了这条消息,笔者为近年来代表们越来越高的参与国家管理热情所高兴,因为这也是走向民主社会中的一个标志。但笔者同时也对近年来的立法问题有了一些想法:即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是否只能通过立法解决? 众所周知,法是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说到底法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利益)的调节器。但是要注意的是,法毕竟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方法,因为能够调正整社会关系的,除了法,还有行政与道德等其它一些渠道,同样也能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各种调节方法也有着自已各自的调节范围。而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中最具权威及强制力的一种方法,由于其所具的特征,在制定时须有相当时间的调研与准备,要慎之又慎,只有在确定社会确是立法需求的前提下(定性)下,才有必要启动立法程序。所以在立法前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社会需求即不是行政需求也不是道德需求,在只能是唯一立法需求的条件下,立法才是正当合理的。因为如果没经一定的前期准备程序,特别是在没经一定排他性的前提程序下,仓促立法,就很可能会发生把一些本应由行政或道德等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误认为是法律调整的问题,如此就很可能使法律误入一些本应由行政或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之中,如此就会使法律自身失去其正当及合理的存在理由。 当然笔者在此并不是反对代表们的立法热情,更不是指上海的两会代表的立法提案有失周全考虑。而只是想说,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今天,在社会关系调整的格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立法,行政与道德的各自调节作用,即该法律来调节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节,该由行政与道德规范调节的也要让行政道德调节。总之要正确,清醒的认识法律,行政及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让各种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充分协调的发挥作用。 因此,人们千万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法是万万不能的!(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