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如此赦免某些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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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0:47 红网 |
1月14日《燕赵都市报》消息,近日,出席河北省“两会”的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表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以此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放心大胆创业。 时下,“原罪”一词的使用频率见长。这个原本是西方宗教中的用语。宗教用语中的“原罪”是强加给信仰者的一种先天固有的“罪行”,换句话说,是宗教教义的制定者假设其教徒前世就犯有的罪行。既然这种“罪行”是莫须有的一项罪名,难怪许多人对宗教上的“原罪”持宽容态度。但是,我们现在所谓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原罪”,却是这些经营者实实在在曾经犯下的罪行,譬如说,在创业伊始为完成“原始积累”而做出的种种违法行为,用挖墙脚的手段把国有资产“洗”成属于自己的私有资产,然后再摇身变成“民营企业家”。 这样的“原罪”,究竟是不是罪,用不着我多说,就是白痴也能分辨出个好歹。如果一个政法委书记把这样的“原罪”拿到“两会”上进行“赦免”,并且连用两个“绝不能”,要求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为这样的民营经营者“保驾护航”,我怎么看都有点不大对劲。细读这篇报道,才明白促使这位政法委书记说这番话的原因在于,河北省民营经济比浙江、江苏低不少。“我省经济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大的突破。” 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方向没错,作为政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给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也很对头。问题是,这番表态,把某些过去靠窃取国有企业资产发家致富而今天是民营经营者的罪过一笔勾销,未免有点过于草率。就笔者所知,即便是现在,有些国企和集体企业的负责人仍然在想方设法从自己主管的企业里转移资产给自己新开办的企业。 笔者老家一个镇办榨油厂,厂长自己又新开办了一家榨油厂,从建厂那天起,全是靠无偿动用原厂员工去义务劳动不说,连一些设备也被悄悄运过去,最终造成了两家企业“公私不分”的糊涂账。而公私不分,只是公家的资产更姓易名变成人家厂长私人企业的资产而已。 “公私不分”,坑得的国家和集体,肥得的是经营者个人。一般的员工虽然明知自己的厂长经理在“偷”企业,可是,要么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要么不想为举报而丢掉饭碗,所以只能任其发展。企业负责人这种监守自盗行为一旦不能被及时举报,过了若干年后,这些窃企业者的犯罪行为因丧失了追诉时效,岂不是便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吗?那个时候,他们的这些“原罪”还是不是罪?如果不是罪的话,不是在鼓励其他企业负责人暗中自我行窃吗?那样一来,即便一个地方的民营经济发展上去了,但像这样靠牺牲国家和集体企业利益上去的民营经济,意义何在? 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这种“原罪”可以不追诉,但是,流失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还是应该物归原主的。不物归原主的话,“原罪”照样是罪,赦免不得。(稿源:红网)(作者:刘海明)(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