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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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6:1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祝二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审判制度日趋完善。中国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人权观念在中国正逐步深入人心。 人们常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方面,中国法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使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大大提高。 1998年至2002年,中国各级法院坚持司法公正,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5年上升22%;共执结诉讼、非诉讼等各类案件1226万件,比前5年上升83%;执结标的总金额13477亿元,增长4倍,有效维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5年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1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35%,使蒙受冤屈的公民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确保无罪公民不受追究 1996年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诉讼模式,要求以检察院代表的控诉方和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代表的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举证、质证、辩论,人民法院当庭认证,并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 1998年至2002年,各级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准确认定客观证据和法律事实,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共计2952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及时、充分地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被告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审判,申请回避、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诉、对生效裁判的申诉等广泛的诉讼权利。 为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种行之有效的举措。为保障被告人要求公开审判的权利,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以外,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公开进行,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违反公开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申请回避权是被告人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权利。为保障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具体化,增加了关于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内容。 为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均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关于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都有明确规定。 司法救助凸显社会正义 实施司法救助、保障贫困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中国法院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平等。1998年至2002年,中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达59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达32亿元。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1月17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