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无责 一目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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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9:31 贵州都市报 |
记者:《条例》在责任区分方面规定得十分细致,为什么? 杨厚楣(贵阳市人大法制室主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过于原则,事故处理争议大、矛盾多、周期长,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有些学校为了避免事故,正常有益的活动也不愿组织。所以有必要规定得细致一些。 责任区分方面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学校无过错举证,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那么就将承担赔偿责任。而学生不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二是除了“过错责任”原则,《条例》还吸收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明确:“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学校、第三人、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均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示公平与安慰。三是教职工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先行赔付,事后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记者:《条例》在事故预防一章里要求学校购买保险,是出于什么考虑? 杨厚楣:要求学校购买的是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这是为了避免学校无力赔偿而损害受伤害学生的应得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学校转移责任,加重学生的负担,规定这一险种的投保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至于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只作提倡,规定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投保,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王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