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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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9:35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1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国庆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底,被告人刘国庆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新华书店原总经理王伟力(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为此收受王伟力所送内存有人民币179548.86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1998年7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刘国庆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请托人罗可新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收受罗可新所送人民币41万元、美金2000元。案发后,刘国庆退回赃款人民币43.7万元,美金4900元。 依据以上事实,贵阳市中院认为,刘国庆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刘国庆在案发后退回大部分赃款,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李云超 杨磊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