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责任推给“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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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律师:材料涨价延误工期不算不可抗力 本报讯钢筋水泥涨价造成的意外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昨天,读者陈先生对开发商的解释表示怀疑,致电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询问:开发商与建筑商之间的纠纷导致工期延误,能转嫁给购房者吗? 陈先生于去年8月看中思明区一处还在打地基的楼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书,写明2004年底交房,并交付1万元定金。今年1月,售楼处通知陈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说原定的交房时间要推迟到2005年3月,如果陈先生不愿意买,可以退定金。 陈先生说,当初认购这套房子时,厦门的房价还不是很高。签订认购协议后,他就再也没有去看过其他楼盘了。现在即使把定金还给他,他已经错过了房价比较低廉的阶段。 对此,开发商王先生解释说,因为前段时间钢材涨价比较厉害,原先跟他们谈好价格的施工单位要求开发商增加工程价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一拖就是两个多月,造成工期延误。王先生认为,钢筋水泥10月份突然涨价,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自然也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记者就此咨询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玲。她认为,陈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认购书也是合同的一种,双方已经产生了合同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依法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她说,陈先生和开发商之间已经就交房时间有了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擅自单方面改变该约定就是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开发商所言是因施工单位停工而造成的工期延后,根本就不是不可抗力,很明显是因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作为违约的免责事由。 杨律师说,如果双方对违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如果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其一。陈先生已经交付1万元定金,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 (陈进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