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合格,难道是时间的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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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06:33 新京报 |
沈阳两位人大代表建议,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一事,杨小君教授认为这是由于我们的立法机构在法律的“改”和“废”的方面显得较弱(1月16日《新京报》)。对此我表示质疑。 法律实施的时间长短并不是法律废除与修改的理由。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在这两个国家适用,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因为施行逾越百年以上,引起不废除社会无以正常发展的感觉。因此,时间并不是法律必须废改的理由,反而可能是法律的荣耀光彩所在。 而在我国,有些法律往往实施不长时间,人们就不能容忍了:例如《铁路赔偿办法》撞死人赔三百元钱及粮票的规定,再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以及更早的《收容遣送条例》。这些法规仅仅过了十几年、二十多年已经成了社会不堪重负的枷锁,但很多人并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质,过多的疑问纠缠于时间,发出了这样的呐喊:实施了二十五年的《铁路赔偿办法》为什么不修改?可是法律不合格,难道仅仅是时间的错? 问题在于我国的一些法律自酝酿时就作为一种推进权力的工具,而没有认识法律在实现正义方面的价值。如果我们用“没有权利保护就没有宪法”的法治理念来衡量一下我国的这些法律,其不合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样的法律里没有贯彻“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出生时就是不合格的。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法在“立”时是好的,仅仅因为时间将其由正确变成了错误。 这些不合格的法律在我们国家存在,显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废”“改”能够解决的,而是应该彻底地改变我们的立法理念。立法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关键在于其要体现理性,这样的赔偿办法要体现主体平等、体现对于生命的尊重,果如此即使过了百年,这样的法律依然会被认为是人民权利的保护法。 现实中有些法律的困境进一步说明:法是正义的化身,不是主权者任性的结果。法高于权力而不是权力的婢女。真正的法治之法,应该是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理性之法。假如,每个参与立法的人都能树立这样的理念,我们国家也会出现稳定百年的法律了,而不是这样动辄“朝令夕改”了。邹云翔(江苏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