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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状告供电公司“乱停电”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0:30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李红鹰 实习生 冯悦 通讯员 有力汪国强)昨日,用户黄志宏欣慰地拿到了“一元钱”判决。一个月前,他诉武汉供电公司“不按程序乱停电”,要求对方赔偿一元钱。昨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供电方赔偿黄先生一元钱。

  去年12月5日上午,家住硚口区丰竹园小区的黄志宏家里停了电。他拨打供电客服热线得知,是欠费停电。在热线人员的指导下,他在电表箱上找到了供电部门于12月4日下达的催缴电费通知单,并当即交清了所有欠费。次日上午11时黄家恢复了供电。

  黄志宏就此认为,供电部门未将催缴电费通知单送达他的手中,没有正确履行催缴电费的义务,才导致他逾期未缴电费。他虽有欠费事实,但按相关规定,欠费超过缴费期限的30天以上,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采用停电催费措施。这样说来,黄家的停电程序不符合供电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一天不能上网的损失。宽带包月每月130元,一天未上网的损失为4.3元,就此他要求供电部门赔偿人民币1元。

  而供电公司则认为原告黄志宏确实存在欠费事实,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所举证据中没有供电公司停电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志宏的诉讼请求。

  江岸区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电义务,黄志宏在用电后未即时支付规定电费,应按有关规定即时付清所欠电费,但没有法定停电情形。因为供电部门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黄志宏要求获赔1元钱的诉讼请求,而供电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供电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50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昨日黄志宏表示,事实上,停电的损失远不止一元钱,我要求对方赔一元钱只是象征性的,只是想借机提醒对方能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希望他们今后采用“温柔”合理的方式来催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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