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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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7:0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月18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海安一农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工作中没有将一根广播线作出妥善处置,而任其悬挂在半空中,结果导致了公司要负责任的一起交通事故。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3年4月14日,农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施工中将所有权属于当地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的广播线从电线杆上拆卸后,未作妥善处置,致广播线横向悬挂在公路上。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段时,被横跨公路的广播线刮倒。与此同时,驾驶拖拉机相向行驶的邹某见章某跌倒后避让不及,拖拉机后轮从章某右小腿碾过致章某腿部骨折。之后,邹某没救治章某就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电公司工作人员拆卸广播线后,未履行警示义务,导致章某途经此处时被刮倒,农电公司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未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事发后未能及时救治伤者,应承担次要责任;章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到公路上悬挂着广播线,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广播电视站及村委会主观上也无过错。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农电服务公司和拖拉机司机邹某分别向原告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和5519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是一起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志宏王维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