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公正就能保证基层民主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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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0:42 红网 |
针对在2003年11月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中,上届人大代表姚立法与另外31名自荐候选人在当地新一轮人大代表选举中悉数落选一事,《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选举公正是基层民主的基础》的评论。评论认为:民主选举是基础性环节,要保证选举过程充分体现民意,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防止出现越俎代庖、暗箱作业、操纵选举的现象。笔者注意到:当前强调选举的公正性几乎已成主流基调,不久前,就有许多专家提出过要对村委会民主选举进行立法的主张。然而,笔者不禁要问:选举公正就能保证基层民主和公正的实现了吗? 的确,实现基层政权选举程序上的公正性,是保证基层政权民主,维护群众根本政治及其它方面利益的有力保障。但是,任何公正的前提,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公正的过程和结果。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实践之中,笔者认为最为重要且突出的问题恰恰不在于选举的环节,而在于如何健全、规范基层政权的民主运作。如果我们能够实现民主公正的选举却缺乏有效,有力的权力规范运作保障监督制度体系,想必那些公正当选的人也很快会在自由放任,监督不力的环境之中变质,变腐。相反,即使是通过贿赂当选的人,如果能够在有效的权力防范监督制度之中,想必也不敢为所欲为。一个相当浅显的道理,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的贿选,甚至是百万巨款买村官的现象?难道仅仅是因为选举环节的制度性缺陷吗?毫无疑问,在获取权力之后所能得到的巨大利益及违法使用权力所面临的极小风险,才是那些人不惜一切代价,违法追逐权力与地位的最主要原因。 显然,如何规范基层政权运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保障制度,健全基层政权实践运行制度体系,才是实现基层民主的基础和最为有务的保障。 1998年,我国制订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笔者简直难以相信的是,一部区区仅30条、数百字的法律就全面描述了从权力性质、产生过程、组织结构、议事程序、村民委权利和义务、到权力监督、罢免程序这一系列内容。如此简单的立法能够穷尽各种情形、能够设置各种防范监督措施吗?实际上,正是因为立法上的简单导致了对基层政权权力规范运作方面的种种疏漏。比如说由抽象的“全体村民”能否担任有效的监督主体;村及财务是否应该审计及张榜式的公开是否是有效的公开;重大事项由村民会议以怎样的方式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属于什么关系;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负怎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性质是什么。这些问题根本无法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找到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答案,更不要说要在现实中加以运用和操作了。 在本文中,笔者同样强调选举公正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必须指出:我们不能认为只要实现了源头上的清洁,就会有不断的清流。我们必须摆长期以来那种对源头控制的强烈依赖感,看清基层政权民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之关键。因此,笔者认为:与其遥遥无期的等待重新立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不如尽快完善、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基层政权在一套科学、全面的权力运用防范保障制度体系中公正的运行起来。(稿源:红网)(作者:方浩)(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