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广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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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1:0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苏辛辛 苏南地区日前出现以有偿交换方式转让老人赡养义务的现象,引起人们关注 “四二一家庭”的城乡分居 江苏常州市群力村的戴品生老两口,均已90高龄。两个子女在城里工作,无暇照顾老人。为此,子女与来常州打工的一对中年夫妇达成协议,将家里多余的两间房屋让给他们居住,不收取房租,但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由他们照顾。老人的生活开支和医疗费用,仍由子女承担。 无独有偶。该村村民刘老汉中年丧妻,两个孩子都在城里工作。去年,儿子将老人接到城里居住。老人难舍故土,不适应城市生活,回到老家。老人与一邻居关系处得很好,于是,子女与对方达成协议:由邻居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子女每月支付现金50元,老人的医药费和将来的丧葬费由子女负担;老人死后留下的3间瓦房,全部归邻居所有。 据了解,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苏南“四二一”家庭越来越多,虽然养老仍主要依靠家庭、依靠子女,但类似以上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根源在子女远游创业 调查发现,苏南出现的子女有偿托付赡养老人,一般有三种原因。 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已逐渐淡化,子女外出投资、创业、打工、异地求学、出国留学的逐渐增多。他们无暇赡养父母,只能托付亲戚朋友、邻居或外来务工人员等照顾。 二、养老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在苏南,不少子女认为,赡养老人如同过河,只要达到目的,采取“架桥”、“渡船”、“游泳”等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而且,这些远游子女的经济状况大都不错,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创造了条件。 三、有些老人的地域观念较强,他们留恋老地方、老房子、老邻居,反而不习惯与儿女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只能求助亲朋好友的帮助,用新的寄养方式赡养老人。 尽孝之心不能转让 如何看待这种新的赡养方式?长期从事老年工作的常州市老龄委办公室主任钱焕根认为,托付赡养、有偿转让,是在最大限度保护被赡养人权利的前提下,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与托付人之间协商后将赡养义务有偿转让的好方法,对被赡养人、赡养人、托付人三方都有利。但是,这一全新的赡养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托付人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应该照顾到什么程度;许多细碎的、软性的甚至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很难在协议中一一声明。 也有人对这一现象表示担忧。他们认为,现在的老人衣食住行基本无忧。对于其中的大多数来说,最大的快乐莫过于儿孙绕膝,和子女一起享受天伦之乐。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老人的这一精神需求。此外,赡养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往往会给一些不孝之子找到不履行义务的借口。 江苏省老年学会的有关人士指出,托付赡养义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在具体实践中,赡养人、被赡养人、托付人都必须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必须在上述三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要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不能因赡养关系的部分变化和赡养内容的部分替代,而改变子女对老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华东新闻》 (2004年01月19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