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电价不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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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1:0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济南市自行出台的一些电价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开始取消。 据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济南供电公司取消近年来地方自行出台的电价优惠政策,即电锅炉、居民生活用电超基数优惠以及光亮工程等电价优惠措施,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电价表中相应类别执行。 此前,济南市曾制定一些鼓励市民用电的优惠政策,其标准是:一户一表居民如果两个月的用电量在600千瓦时以上,超出部分可享受每千瓦时0.423元的优惠价格(现行一户一表用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如果用户两个月的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超出部分享受每千瓦时0.472元的优惠价格。 (邵显亭) 《华东新闻》 (2004年01月19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