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龄的规定早已废止(职工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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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6: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同志: 我1948年参加工作,1984年退休,从事井下工作11年。听说在井下工作的时间,一年可以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的工龄,但我的工龄一直没有这么算。厂劳资科说有这个规定,但现在改不了,请问我的工龄能否折算,如果可以的话,过去未折算的能不能补。 丹东 李仁时李仁时同志: 我们请教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有关同志。据介绍,折算工龄的规定早已废止。你退休时,工龄还可以折算,但常年长时间在井下工作的,按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折算工龄不论有多长,养老金的标准也只能以本人工资的75%为最高限。 工龄是实际工作时间,不能和折算工龄同等看待,否则会引发一些让人难解的虚假情况。如某人18岁下井,60岁退休,实际工作时间为42年,如按折算工龄计算,他的工龄应为53年,岂不是7岁就工作了? 以你的情况看,实际工龄为36年,其中井下工作11年,折算工龄为13.75年,合计为38.75年。但104号文件规定,像你这样的退休人员,折算工龄加实际工龄满20年的,就可得到最高标准的养老金。超过20年的折算加实际工龄的时间已不影响养老金待遇,对你并无实际意义。何况目前这一规定已废止。因此在此规定废止前后,你的养老金待遇都没什么问题。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19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