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何必搞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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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6:52 新京报 |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次就一起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案举行公开听证。看了《新京报》17日刘仁文先生《让司法能动弥补立法不足》一文,我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案举行公开听证的做法,特别是文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也应确立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听证权”的观点并不妥当。 刑诉法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不是文中所说的“本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没有机会申请”的情况。 从法官“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的要求来说,法官应当尽量少介入、迟介入庭审之前的诉讼活动,以免先入为主,干扰公正审判。不论是逮捕还是取保候审都是建立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现在法官在庭审之前举行取保候审听证,有“小审判”之嫌,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和审判权终局性的特性。 由法官举行听证来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进行审前羁押,实际上是赋予了法官逮捕审批权,当被告人被判定无罪的时候,那么错误逮捕的责任法官应不应该承担? 是否取保候审应该说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只要法官有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必要举行听证,而且这样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听证的案例看,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理由是,“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属非暴力型犯罪,且数额不很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变更强制措施不至危害社会。”如果是这样,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情况,法官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还应该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羁押抵折刑期,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关了不会白关”,没有必要对取保候审进行听证。唐光诚(江西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