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跳槽 原单位损失三百余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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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7:29 华商晨报 |
晨报讯(记者 陈萍)因涉嫌盗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给“新主”,34岁的徐家栋将于今日上午9时站在沈阳市高新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除代理律师外,徐家栋60多岁的老父亲将亲自出庭为儿子做无罪辩护。 家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的徐家栋原是沈阳市第二变压器厂职工,2002年6月份应聘到沈阳昊诚电气集团任工程师,并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此前,昊诚公司已投资数百万元从德国引进技术和设备,开发了环保型干式变压器技术项目,徐家栋成为该课题组成员,并在2002年6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 2003年3月间,湖南湘潭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樊某找到徐家栋,表示要“挖”他到自己的公司继续负责变压器的设计,月薪4000元,并表示还有出国的机会。徐家栋表示同意。同月,徐家栋携带昊诚公司的大量技术资料投奔湘潭变压器公司,并收取该公司1万元现金。“徐利用昊诚公司技术为该厂设计制造了两台1600-10型干式变压器,并销往湖南一家公司……”经大连中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家栋设计的图纸和湘潭厂生产的变压器均对昊诚公司构成侵权。 2003年5月22日,徐家栋在湘潭公司宿舍被抓获时,警方当场查获了大量带有昊诚公司字样的图纸和存有昊诚公司保密技术资料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昊诚公司经济损失为363.49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徐家栋在明知昊诚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违反协议,“并实施了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以侵害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是继沈阳天荣辐照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原经理李英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后,沈阳市发生的第二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 何谓侵害商业秘密? 据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的宋俊伟律师介绍:侵害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4种侵权具体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