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借钱给我创业女儿就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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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钢)一个在广东打工的成都籍男子,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而穷困潦倒,但为了给自己筹措创业资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竟然想起要将自己的女儿“转让”给别人抚养。他不仅制定了详细的转让条款,近日还专门向律师咨询如何“转让”! 10月没拿工钱每天只能吃两顿 这位年约30岁的韦先生是四川成都人,据他自己说,他原先在大学里学的是美术专业,但由于工作一直不好找,于是就转行进入了一家监控报警系统有限公司打工,但是在进入公司时,只和公司老板赵某达成口头协议: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结束后,每月工资1300元。 可是从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年初,韦先生为赵某整整工作了近10个月,赵某却没有向其支付任何一个月的工资。因为赵某不发工资,韦先生穷得每天只能吃两顿饭。据他说,当时真的可以说是处于饿死的边缘。而他的妻子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以到处为人打临工为生,收入也没有保障。此后,韦先生就靠着打些临工勉强维持生活。 想做金融投资生意但没本钱 在记者采访韦先生时,他告诉记者,在2003年的6月他萌发了要从事一个金融投资方面的生意念头,由于他之前曾经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过,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情况。但是如果要创业,就需要一笔启动资金,而以他现时的情况,不仅没有工作还被老板拖欠工资,加上自己的妻子和他一样处于失业状态,要开始做生意谈何容易。 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想到要将自己的女儿交给他人抚养。他提出,对方只要能够帮自己找到赵某,让他把拖欠的工资支付给他,双方就可以签订正式的领养协议。据了解,他的女儿叫韦某婷,今年还不到三岁。 网站公布三种“转让方案” 但是除了这种方式之外,这位韦先生还制定了另外一套“转让方案”,并通过各种网站将自己方案公布出去。他认为既然拿到工资是为了做生意,那么任何人只要愿意借1万元给他,双方也可以签订领养协议,将他对女儿的监护权及其他相关全部转让,并且还将每年支付领养人百分之十即1000元的利息。如果借3万元给他,在同样情况下,每年支付百分之十五即4500元的利息。而借5万元的话,利息就上升到百分之二十即1万元。之所以定出这三种标准,据他说,是因为他的生意可以选择三种投资规模,分别是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向律师咨询被告知违法 如果对方能够向韦先生提供以上任何形式的帮助,韦先生强调,还可以签订遗赠协议,也就是说,在他死后他生前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对方。 这位韦先生不仅制定了上述详细的“转让方案”,还专门在2003年的11月底,找到律师咨询关于转让的一些法律问题。但据接受其咨询的律师答复,指出他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卖女儿,是违法行为。如果拿不到工资,只能去找有利证据并通过法律渠道追讨。 未有人跟他联系“转让”事宜 记者获悉韦先生的卖女儿一事后,马上与韦先生进行了联系。此时的韦先生已经携全家一起回到了老家成都。在记者对韦先生的电话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被律师所拒绝,但他并没有放弃通过转让女儿来筹集资金的念头。他吞吞吐吐地表示,他现在的景况仍然很困难,而且自己仍抱有创业之心。昨晚,当记者追问其如果现在有人所出条件很优厚,他是否还会转让女儿的抚养权时,他含糊地表示,这要视对方的条件而定,但他反复强调,希望能与对方亲如一家人。据记者了解,目前还没有人跟这位韦先生联系。 新闻链接 为了私利而出卖自己的亲生骨肉,韦先生并非“独家”。 就在前不久,深圳的一名中年男子手举“卖小孩,价格面议”的牌子,在繁华的深南中路兜售一小男孩。该男子称小男孩是其儿子,卖子是给病重的父亲筹凑医疗费,遭致现场群众的一片非议。 发案说法 卖女儿可构贩卖人口罪 接受记者采访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杨河律师认为,虽然收养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但是父母送养自己的子女应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手续进行办理。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即,父母送养自己的子女,不但要符合收养法中所规定的允许送养的情况,同时,送、收养双方不能因抚养权转让而发生金钱交易,父母并没有权利随意将自己的子女转让。如果这种转让牵涉到金钱的交易,那就将违反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贩卖人口罪。根据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