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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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9:49 贵州日报 |
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凡在我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按照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省交通管理局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损害赔偿有关数据。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标准为2393.54元,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80元、每年960元,丧葬费标准火化区为每人1600元,非火化区为每人2000元。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和住宿补助标准从15元到60元不等。国民经济行业和产业分级的职工按平均工资分为16个行业,赔偿标准每人每年从7000多元到16000多元不等。此次公布的2004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人口“平均生活费”均按4598.3元的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以往城镇、农村人口赔偿有别的状况。2003年该项的赔偿标准为城镇人口4492.5元,农村人口1098.39元,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仅为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 作者:孔松 王小梅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