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农民工打官司不花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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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3: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市中院为弱势诉讼群体开辟司法救助通道,去年减免诉讼费10余万元 本报讯近日,在市中级法院终审中,伤残农民工吴军泉不但多获了近10万元的赔偿,还被免了7324元的二审诉讼费。据了解,仅去年一年,市中院就减免了4类16件十余万元的诉讼费用,使诉讼弱势群体有了向法律讨个说法、争得自身应有合法权益的途径。 农民工吴军泉是江西省余江县人,今年24岁。22岁时,他受雇在禾山镇后埔村的一住宅建设工地上钉模板,每天35元工资。那年8月12日,吴军泉因天气闷热,到三楼冲凉,被电击伤,摔到一层地板,造成了胸部以下截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 2003年l月15日,吴军泉的父亲抱他到了法院,起诉他的老板孙先荣。请求判决592680元各种费用。根据孙先荣的申请,一审湖里法院追加了工地的业主詹元成为被告,吴军泉要求詹元成对其诉求孙先荣支付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一审判决孙先荣应赔偿吴军泉97609.60元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判决后,吴军泉和孙先荣都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终审判孙先荣应支付吴军泉赔偿费用为172565.6元;詹元成支付吴军泉赔偿费用为23233.2元。由于吴军泉提的诉讼数额部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诉讼费。这样,吴军泉应负担7323.8元的二审诉讼费。 中院民一庭考虑到吴军泉的实际生活困难,合议庭审查了吴军泉的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报请院长同意免除吴军泉应承担的全部二审诉讼费用。 据悉,为老弱病残、下岗职工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弱势诉讼群体开辟的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去年,中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了35件的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数额达383877元。 据民一庭庭长洪志坚介绍,为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该庭在审理涉及妇女、死者家属、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中,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及时消化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如何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比如下岗证、伤残证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 三、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林小红 刘宁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