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潮阳“丝宝”状告原潮阳市质监局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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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6:4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叶韩明报道:本报2003年10月10日第二版报道的潮阳民告官案后续上诉案件于今年1月15日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2年5月15日,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潮阳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以涉嫌质量问题将该公司5788小件产品予以原地封存;5月16日,又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扣押措施。之后,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潮阳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中16个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共有5208小件产品有效物或者定量包装(负偏差)不合格。2002年10月30日,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丝宝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伪造厂名、不合格的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伪造厂名的标识和纸箱监督销毁),处以49000元罚款。 潮阳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潮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潮)质技监罚字(2002)第B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扣押的原告丝宝公司的产品及标识、纸箱。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判决,遂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根据其在被上诉人生产车间检查发现被上诉人产品上标注被上诉人变更前的企业名称及委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尔后单方面抽取样品委托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以及对部分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3条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伪造厂名”、“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并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法院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