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居民出入境手续(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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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5:2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换身份、户口证明; 2、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台湾地区居民来祖国大陆 (一)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2、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的,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1月20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