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维权别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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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5:3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日前,李女士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因购物达到了一定金额,李女士获赠了80元的购物券,销售人员告知李女士,再添150元,可以购买一条18K的金项链。后经过鉴定,李女士所购的这条“金项链”属伪劣产品,而由于没有在购买时向商家索要相应的购物凭证,结果李女士投诉无“门”。 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渐提高,购物时索要发票、信誉卡等购物凭证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但对于目前商家们频繁使用的购物赠礼等促销商品,消费者的此类意识明显不足,而商家也往往以促销没有收费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换商品,赠礼促销成了商家们甩卖劣质商品的一个有效手段。李女士的遭遇就属此例。 那么,赠品是不是商品呢?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呢?据业内人士介绍,首先应就赠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商家们促销赠予与无偿赠予是有区别的,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付款购物达到要求的额度才能得到赠品,从这个角度来看,赠品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就是说,商家提供的赠品应该是合格、合法的商品。 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既然赠品也是商品,在取得赠品的时候应该及时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而商家也应就赠品的价格、性质、名称等明细内容在有关的购物凭据上进行详细注明。(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