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下的“放心肉”,谁放心(监督与思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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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5: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内容提要 沁阳市原有8家经批准从事生猪屠宰的定点屠宰场,2000年市政府决定市食品公司屠宰场为沁阳市生猪屠宰唯一定点单位,除此以外的生猪屠宰场一律按期关闭 沁阳市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在几家市场的生猪肉摊位销售的猪肉上,只有市食品公司屠宰场验讫印章,而没有加盖动物防疫部门的验讫印章。摊主说,这种情况已有好几年了 食品公司作为定点屠宰单位,实行检疫检验的所谓“自检”,显失公正,也很难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放心肉”实难让消费者放心 河南沁阳市有46万多人口,每天消费生猪120多头。1998年国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管理”的原则,各地都在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然而,沁阳市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却使这项改革措施变了味,走了样,生猪屠宰搞独家经营、地域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自己给自己的产品检疫,肉价居高,“放心肉”让人难以放心。 “定点”屠宰成了“一点”屠宰 去年12月19日,记者到沁阳市猪肉市场进行调查时,生猪肉经营户纷纷反映,现在是独家经营,他们只能从市食品公司这家指定的屠宰场批发猪肉,价格高低,质量好坏,无法选择。东关市场、欧亚市场和西万镇市场的一些猪肉摊主无奈地说,从食品公司批发的猪肉,好坏肉的价格都一样,而生猪肉价格则越来越高,主要原因是不允许外县市的猪肉销售,而本市内乡镇间也不得互相流通,搞定点批发销售、划区经营,凡不是本市定点屠宰场食品公司屠宰的猪肉一律没收。以前他们从外县定点屠宰场批发的合格肉,各种手续齐全也被罚没。 经营户一直不明白,也不理解的是,外县市的屠宰场同样是经过当地政府审核认定的定点屠宰场,为什么就不能经营人家的合格肉,而只能经营食品公司这一家的生猪肉?这里面是不是有地方保护主义和负责行业管理的政府部门垄断利益在作怪呢? 沁阳市屠宰办副主任、市食品公司总经理张建军不承认他们是在搞独家经营,垄断市场。他说,沁阳市生猪屠宰和销售原来一直是县域管理,不准外地向本地倾销,不准跨地域销售。他强调,在目前河南省对肉品流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还未出台前,他们还会依据原有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否则没有配套的法规,外地猪肉随便进来,将会扰乱沁阳市的整个生猪市场秩序。 沁阳市屠宰办副主任、市商业局局长尚浦群对此又是另一番解释:沁阳市不存在不准经销外地合格猪肉的问题,但沁阳市经营户从外地批发猪肉到本市来卖,必须经过沁阳市有关部门的重新检疫检验,再由市屠宰办出具准予销售合格证方可入市销售。 屠宰场代替政府执法 据张建军讲,沁阳市从1999年搞定点屠宰后,取消了原有的工商、税务、动检部门的印章,用定点屠宰场市食品公司一家的印章,由定点屠宰场自行检疫、检验,但他没能说出其中原因。 沁阳市畜牧局动物检疫站站长苗清来指出,食品公司行使检疫权违反了国家《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违法的。即使沁阳市下发过一些地方规定性文件,也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市场销售的合格猪肉必须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和屠宰场的验讫印章,如果没有动检部门的验讫印章,属不合格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公司验讫印章是绝对不能代替动检部门的验讫印章。检疫是政府行为,应由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企业怎么可以代替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和职能?苗站长一脸无奈地接着说,按理说,对老百姓的健康安全负责是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他们一直在努力争取检疫权,但是政府不让他们负责,他们也没办法,无能为力,只能是谁盖章谁负责了。 部门利益在作祟 在有职无权的情况下,市动物检疫站就没再向食品公司派过检疫人员。现在沁阳市屠宰场食品公司屠宰加工车间有穿制服的检疫人员。苗站长说,动物检疫人员只有具备农牧部门的资格认定,取得农牧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才可以执行检疫工作,而食品公司自己派的这些检疫人员既没有经过农牧部门资格认定,也不具备监督员的资格。实际上,这些人在食品公司只做一些与检疫没有多大关系的杂活。 食品公司为何死抓着检疫权不放?据了解,去年市财政在食品公司查账,仅检疫费一项全年就收取20万元左右,显然是部门利益在作祟。食品公司作为定点屠宰单位,实行检疫检验的所谓“自检”,等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没有制约和监督,显失公正,同时也很难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放心肉”实难让消费者放心。 肉品供应涉及千家万户。国家为规范流通秩序,确保质量,明确规定,各地屠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肉品的本辖区流通,生猪屠宰只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这是让群众吃“放心肉”的基本保证。然而,沁阳市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显然有悖国家有关政策,其结果只能是破坏生猪肉品市场正常秩序,影响广大群众的合理消费和身体健康。 链接 我国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的动物依法实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同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方可出厂销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中的检疫权由农牧部门统一行使。文件规定,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主管生猪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对生猪的检疫。 《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20日 第五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