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调人口生育政策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8:1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户口扩大到非农业户口 新华社上海1月19日电今天,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宣布:根据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对人口和生育政策进行微调,新的政策将从今年4月15起正式实施。 新的《条例》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从保障公民生育权和以人为本出发,对实施了13年之久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户口扩大到非农业户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取消了夫妻双方累计认定子女数的方法;明确了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范畴;调整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有所改动。新《条例》将原《条例》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婚,才能认定为晚婚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将过去既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次生育,才能认定晚育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育年龄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