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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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8:4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月19日讯(记者 范彬)长沙市物价局今天出台了2004年春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城乡不同 义务教育收费全市按城区标准和农村两类地区制定。五区和四县(市)城关镇执行城区标准,四县(市)农村学校执行农村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原则上维持上学期不变,个别项目适当调整。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区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代收费:只限于书籍课本费(含乡土、音乐教材费)、作业本费、单车寄存费、搭餐费、班费。 费用标准 书籍课本和学生学具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湘教发(2003)86号和湘价传电(2004)号文件规定的用书目录和学具。其中标有“选用”或“自主选用”的书目,由学校根据课程计划选用,报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按实收取书籍费。省教育厅主办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由学校组织自愿订阅。“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败陋习树新风”宣传教育活动用书教材,按省里规定执行。作业本费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计收,各县(市)可根据实际调减数量,并相应减少收费额,学校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 借读费借读费适用于各类小学和中学初中部。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其标准为:一般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初中和实验小学不超过200元;实验中学不超过250元。 计算机维护费对现已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有专门的教学人员,并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小学(4-6年级)、初中可收取计算机维护费和课本书籍费,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城区不超过40元、农村不超过25元。高中阶段计算机维护标准为:一般学校每生每期3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50元。县城城关镇以上城区小学具备开设英语课程条件的,必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具体教学计划,列入正式课程表,经市物价局核准后可以向学生收取书籍资料费。 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其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一律不得代办,开学期间保险公司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推销。困难户享受优惠 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2元,由学校掌握使用,专项用于资助确因家境困难无力交费的个别特困学生。当期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学期使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统筹。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学生食堂的餐饮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5%。搭餐费主要是指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不再收取搭餐费。 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子弟,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代收费外,可根据省物价局湘价费(1999)119号文件规定收取办学经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0元,初中每生每期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对收取办学经费或计划外生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凡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小学每生每期为90元,初中每生每期为1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