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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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0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何敏一 某市一所中学初一学生王某,因小时候生病导致智力发育较慢,但经医生检测不属于弱智。王某其他学科成绩还可以,可数学和外语两门课成绩很差,每次考试都拖全班平均成绩的后腿。班主任和数学、外语老师商量后决定不再让王某上这两门课,觉得反正他什么也听不懂,干脆发挥这个学生爱劳动的优点,以后每到数学、外语课就让王某到办公室打扫卫生。王某觉得对自己是一种解脱,很高兴地答应了。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是对学生的一种照顾,实质上,学生有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老师的做法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二 某小学班主任李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学生挤进学校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认为这些学生的“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李某做出了停职检查决定。法院对此做出判决:被告李某及其小学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在电视台对此进行采访时,该校一些老师却认为这事没啥,没造成什么伤害,原因主要在于学生素质太差。这些老师并未意识到,在此案例里,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理应受到行政处分。 三 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D放学后带回一张纸,家长一看上面写满了铅笔字,都是小学生的笔迹,主题是“我们大家评小D”,共列18条,还有18个小孩的签名:1.有时候要打人,做作业要玩;2.字写得不端正,睡觉要玩橡皮泥;3.乱扔纸屑,不讲卫生;4.经常作业没完成就去玩;5.上课不专心,听课开小差;6.小气,不肯借给同学东西;7.上课常受老师批评;8.不让同学进教室;9.做早操经常被体委拉出队伍;10.上音乐课经常捣乱;11.上课不举手发言;12.回答问题声音很轻,大家听不到;13.上体育课讲话,不听老师的话;14.眼保健操经常让我们班扣分;15.喝开水不排队;16.跑步时要吹牛;17.喝开水时把开水倒在同学身上;18.做口算最慢。小D垂头丧气、泪眼汪汪,不想再去学校。家长不理解老师的做法,找到学校,学校却认为这很正常,属于老师的教育方式,小事情。老师组织这样的主题班会看似很民主,是为了小D好,同时也教育了其他同学,其实老师发动学生评议小D的缺点,在一年级的学生眼里,小D可能会因此成为“最坏的人”,给小D的幼小心灵留下阴影,这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在教育教学中享有公正评价权,受教育者有权要求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并对各种评价有通过正当途径要求予以更正的权利。小D的老师这种教育方法实质上对学生权利造成了侵害。 四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权利往往不被学校、教师重视,教师总会认为自己的行为用心良苦,一切都是为了学生好,不存在过错。如果说教师在故意与学生为敌,这是有失公道的,问题就在于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地位没有正确认识,忽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中小学生的法律地位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来看,是以三个层次进行的。其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其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成年公民;其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从这三个层面来看,学生兼具多种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作为国家公民,中小学生理应享有宪法和基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和自由;其他权利等。作为中小学生,他们享有区别于公民和非学生的特有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学校如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就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教师如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等,就是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如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此外,学生同时还具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受到管理和保护权、独立财产权、生活获得照顾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息娱乐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荣誉权、著作权等。 中小学生处在未成年人的特殊成长阶段,处于接受教育的特殊环境中,他们享有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成年公民有截然不同之处,在很多情况下,在实际的教育环境中,学生的法定权利会受到某种形式的侵害。作为学校教师或教育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学生的权利,不能因为教育职能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