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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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0:44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杜丽玲、实习生庄勤玲)新修订的《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市政府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进行动员和部署。 据了解,早在1996年12月,市政府就颁布实施了《汕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实行差额救助。据统计,从1997年起至今,全市累计享受低保救济的共有7.37万户(次)、19.38万人(次),发放低保金1.12亿元。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化,特别是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出台,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实际不相适应,为此我市制定出台了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原办法不同的是,新修订的《办法》将低保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原市区扩大至全市,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保资金的筹集方式也由原来的三级负担变为二级负担,规定金平、龙湖、濠江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澄海、潮阳、潮南和南澳的低保资金则由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 副市长苏耀光出席会议并讲话。(来源:《汕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