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涮”一把,还是涉嫌抢劫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4:51 红网 |
“当面是人,背后做鬼”,说得是一些人做事情阳奉阴违,两面三刀。但对于清理拖欠民工工资过程中,如果工头做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勾当来,又将如何定性呢?据报道,前不久,在郑州市承包窑场的一个工头,先是当着数家政府部门和众多新闻记者的面,将工资发给民工,并包车送民工回家,然后在送民工返乡的路上,和打手们一起,逼迫民工交出刚发的工资,并把他们推下汽车,丢在路边(见2004年01月20日《中国青年报》)。对此,河南郑州市一位新闻记者气愤地说,“想不到我们几家媒体的记者和劳动监察部门,竟被一个黑心工头‘涮’了一把!”愚以为,与其说是“涮”了我们记者一把,倒不如说那家伙涉嫌抢劫! 且看黑心工头是如何要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交出刚发的工资的。据报道,“当送民工返乡的汽车行至新郑市境内的荒野中时(2003年12月20日凌晨3时),包工头凶相毕露,和打手们一起手持菜刀,逼迫农民工交出刚发的工资,然后把他们推出汽车,丢在路边”。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民工兄弟手里的工资是他们合法的收入,是他们自己的财产,即使工头也是承认的,并且也因此知道农民工手里已经有了钱。因为,“2003年12月19日,同样在这家窑场,在郑州市邙山区总工会、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现场监督下,前刘砖瓦窑场老板把一年的工资当场发放给场里其他农民工。”其次,要明确的是,包工头是如何要农民工交出钱的?是“包工头凶相毕露,和打手们一起手持菜刀,逼迫农民工交出刚发的工资”。 好了。我们一起学学有关法律,看一下什么是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有这样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17条还规定,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2、本罪在主观方面,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或者相关人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就是抢劫罪最典型的、且最基本的特征;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又侵犯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上述工头“涮”记者的行为基本构成了犯罪的要件。可见,我们说,工头不是“涮“谁,而是涉嫌犯罪!(稿源:红网)(作者:郭继宏)(编辑:晨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