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听证亟待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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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4:51 红网 |
1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首次“不务正业”——不是审判案件而是举行一宗涉嫌贪污案件的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申请听证。据17日《深圳法制报》报道,合议庭已经同意李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并报院长批准,李某已在亲属办完有关手续后于16日离开看守所回到家中。据报道,就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举行公开听证,在国内尚属首次。因此,这一尝试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取保候审中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行为具有标本价值。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旨在依法定罪量刑以前对那些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暂不羁押,又不影响审判。这是一种有利于减轻当事人和国家负担的强制措施。然而,在公安、司法实践中,由于金钱、人情、权势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一强制措施难免为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例如,2003年8月,广西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一宗司法腐败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广西荔浦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派出所所长、辩护律师在金钱的利诱下,施计让受害人更改口供,给轮奸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黄俊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使其负案潜逃、逍遥法外半年多(见2003年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司法实践中的种种腐败案例证明,暗箱操作下的取保候审审批程序,容易受到种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将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和审批工作置于阳光下,引入社会公开监督因素,则是避免腐败行为的一剂良方。 由于听证制度始见于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后来诞生的《立法法》,也对立法听证做出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诞生较早,未能引入听证制度,诸如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施行等细节问题并未明确规定,这是令人遗憾的。但是,司法公正毕竟是司法改革必须恪守的原则,如今,罗湖法院主动将听证制度引入取保候审审批程序,正是一种可贵的自律行为,也具有主动防止司法腐败的程序探索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一家基层法院在这方面的尝试,并不等于、也无法在短期内改变我国取保候审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审批行为的阳光化问题。如果仅仅依靠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自身的探索、尝试,势必会面临各地措施之间的差异性和国家法制统一性的矛盾问题。具体到本次听证,事先未见到公告,有关报道中也未提及都有哪些人到场,特别是有没有由于“公开听证”而到场的市民和其他社会人员。笔者认为,要健全、完善这方面的机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个别法院的有益尝试提升到立法层面。(稿源:红网)(作者:薛克勤)(编辑:晨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