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爹娘的义务有偿转让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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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4:51 红网 |
我提出这个问题,就有点大逆不道嫌疑。但在四川都江堰青城山镇就发生了哥哥刘兵(化名)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化名),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而且签订了《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当然,其间也引发了一场哥哥悔约诉诸法律的官司。结果,法庭认定转让物质性赡养义务合法。成为全国开创性判例。(见1月20日《天府早报》)我觉得,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是值得尝试的新型赡养方式。 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养儿防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法定义务。但近年来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独生子女夫妇承担了多代多人赡养义务。从中共中央1980年《致全国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党团员带头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强行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时过20多年了,一代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有人称之为“后独生时代”),加之“未富先老”的社会老龄化,绝大多数独生子女新婚夫妇赡养4至6名老人。承担了不堪重负的经济、精神和精力负担;二是“空窠老人”因子女流动而无人承担日常护理任务。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目前,仅跨地区流动的农民进城务工人数就约有1亿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城乡合计60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单身户和一代户中所占比例为25.6%。到了1992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对全国12个省市的一份调查,老人中一代户的比例,城市达到41%,农村达到43%。仅两年时间就上升了15%以上。加之事业型子女无暇顾及老人日常护理任务,不少老人恋家不愿离开而独居。子女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无法解决的时空问题;三是年轻一代家庭经济收入存在明显加大的贫富差距。“有钱没时间”与“有时间没钱”并存。有少数独生子女夫妇“上无老”、“下无小”,或者赡养任务比较轻,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有偿赡养老人。 就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来说,主要有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四川都江堰青城山镇发生的兄妹之间家庭养老的有偿转让。我认为,可以在超出血缘关系进行赡养义务的有偿转让。在首先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义务转让者与赡养义务接受者,以货币形式或不动产转移等支付形式,实行赡养义务转移,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条件成熟的还可以向不同性质的社会养老机构实行赡养义务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接受者与赡养义务转让者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赡养义务的有偿转让,仍保留赡养义务转让者对老人的探视权。因为亲情、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 我认为,赡养义务的有偿转让,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使社会养老资源得到了充分优化和利用。养老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通过市场进行流动和平等转让。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各得其所;二是可以淡化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世上处处有亲人。特别是“空窠老人”可以通过赡养义务的转让摆脱孤独,有了新的亲人、新的家庭,把经济上的“老有所养”变成生活上的体贴入微。没有老人的赡养义务接受者,可以找回失去的有爹有娘的感觉;三是体现了赡养老人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赡养义务转让者付出必要的赡养费用,免除了对老人日常护理的责任,保留了遗产继承权。赡养义务接受者得到了必需的赡养费补偿,除承担对被赡养者日常护理照料的任务,还享有一定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可能有人认为,这样是不是把父母当商品卖了,有碍对长辈的尊重。其实,只是赡养义务的有偿转让,而没有解除血缘上的亲情关系。老人晚年日子过得好,过得心情舒畅,这才是孝顺长辈的根本之所在。都江堰青城山镇刘兵、刘凤兄妹首开赡养义务有偿转让的先河,有关专家也认为“在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子女各尽所能履行赡养义务,新型的赡养方式值得提倡”。我是这么想,不妨试一试。(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晨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