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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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6:2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张晓丹报道:将低保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的新修订的《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市政府新修订了《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原先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修订的《办法》还将低保资金的筹集方式做了调整,原先是以4∶4∶2比例三级分担,现在改为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取消街道一级的负担,潮阳、潮南、澄海、南澳则取消村居一级负担。 新的《办法》其优惠待遇跟老《办法》一样,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租住公房的减收50%租金,自谋职业时工商、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先推荐就业等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