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重新犯罪不容忽视(法治论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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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4: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刘荣庆 王德俊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据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范围内的缓刑犯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案件进行的专项调查发现:2001年、2002年该院分别办理此类案件1件1人、2件2人,而2003年7月至年底短短半年时间内该院就办理此类案件3件3人。据统计,截至2003年6月30日该县辖区在册的缓刑犯就有159人,遍布全县22个乡镇。他们数量大,分布散,流动频繁。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严重干扰了当前“平安社区”的创建工作,亟待引起重视。分析此类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暴力犯罪多。在6起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有3起。由于被羁押期间,他们或是与同监的暴力犯相识;或是过失犯罪后认为“上过山”而自暴自弃,容易暴力犯罪。 团伙犯罪多。在6起案件中,团伙犯罪的案件有4起。由于团伙作案,犯罪分子依赖人多势众可壮胆,人多计多易得逞,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一种恐惧感。 未成年犯多。在6起案件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案件有2起。单亲家庭或父母外出打工的独生子女容易重新犯罪。 后罪与前罪类型不同。在6起案件中,前后罪类型不同的案件有5起。在因犯前罪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后,缓刑犯失去了再犯前罪的先决条件或震慑于法律,所以不再犯同种新罪,但所犯的常常是不同种的新罪。 遏制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检察权。要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管工作的抽查核实权。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缓刑犯脱管、漏管。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重新犯罪。对在缓刑期间的再犯罪分子,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他们从重从严处罚,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并将他们及时收监执行。 三、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特别对离开原籍的罪犯不能失控漏管。基层派出所要克服“重办案,轻监管”的思想,不能用台账齐全来替代对罪犯的实际监管。 四、针对目前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弊端,可在缓刑犯用信件定期向法院汇报的基础上,建立法官回访制度。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缓刑犯所在地了解其有关情况。 五、增加缓刑犯的安置就业,健全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在内的监管网络,完善监管措施。开展缓刑犯社区矫正,尤其不要遗忘对城郊结合部的缓刑犯的监管考察。 《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21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