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公布(权威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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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5: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是该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专门制定的政策。 《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21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