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督公正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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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7:4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济南讯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从去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山东在内的10个省市区检察机关试点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就这项制度在我省的开展情况,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敬武。 据李敬武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名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较高政策法律水平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除了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外,还应尽可能从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任。采取由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对以下三类案件依照有关程序实施监督。一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处理的;三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据了解,我省在省市县(市区)共52个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共选任了213名人民监督员。这项制度在我省试行以来,已取得了初步成效。至目前,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60件,其中拟撤销案件20件,拟不起诉案件20件,这两类案件中39件同意了检察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1件改变了业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