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枪伤“惹”上乙肝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9: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永州1月20日讯因枪伤到医院治疗输血后竟检查出患了乙肝、丙肝。永州市芝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何某通过两年多的艰难诉讼,近日获赔4万元医药费和继续治疗费。 1994年6月10日,何某因枪伤被送到永州市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抢救治疗,当天输B型血600毫升。6月15日,何做手术前化验、检查肝功能一切正常。6月18日,何做手术又输血800毫升(均未对血液进行复检)。7月7日,何伤愈出院。 令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同年8月5日、9月7日何经化验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而自己及妻女均无乙肝、丙肝病史。因永州市人民医院自1994年以来已禁止自行采血,何所输的血均来自永州市中心血站。为此,何多次找永州市人民医院和永州市中心血站要求处理,但均无果。 2001年7月25日,何某又被确诊患有丙肝。何又多次找永州市人民医院交涉,但均无果而返,遂将永州市人民医院和永州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 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何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何不能证明其感染丙肝病毒是输血所致,而医院和血站又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何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损失119万元。 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何伤愈出院发现自己感染乙肝后,多次找两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其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何住院前及家人并无乙肝、丙肝病史,永州市人民医院应就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不能证明何感染乙肝、丙肝不是输血行为所致及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医院在更改交叉合血单及在输血时未履行查对、复检的义务,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永州市中心血站也不能证明其采集的血是合格的血,不能排除其供给医院的血本身带有乙肝和丙肝病毒,应对此负主要赔偿责任。故判决撤消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何医药费、继续治疗费16000元,永州市中心血站赔偿其24000元。(史石奉永成李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