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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正式实施7项收入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3日01:22 京华时报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今后,在京工作人员拿到的工资应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昨天,《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和支付最低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不包括七项收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扣后工资余额不低于495元

  此外,《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但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币。

  企业停工也要支付生活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又讯为保证该《规定》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举办贯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免费培训班,培训日期分别定在1月30日、2月2日、2月3日和2月4日。具体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拨打电话:63015787、63010646、88011159、880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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