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工资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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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3日03:1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在北京,如果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2日起实施。根据这项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