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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业应付生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3日05:35 北京晨报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徐仁杰)在北京,如果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2日起实施。根据这项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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