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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放鞭炮区”不是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02:14 新京报

  从大年三十开始,温州市区居民可以有限制地到政府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一共为六天。《新京报》昨日员陈永苗的文章《城市可以设立“放鞭炮区”》,该文认为温州市这种设立“放鞭炮区”的做法是适宜的,可以推广。

  笔者对此有不同观点。“放鞭炮区”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首先,设立“放鞭炮区”,那么多人挤到一个地方来放鞭炮,现场的秩序维护必定成为问题。由于人多,鞭炮集中,因此发生混乱和意外事故的几率事实上会不降反增,致人伤害的危险性其实更大。而且,这种设立“放鞭炮区”的做法等于是容许大家放鞭炮,取消了“禁放令”。

  其次,这还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因为,“放鞭炮区”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那么,这种指定究竟是依据什么标准,尚值得商榷。对于“放鞭炮区”附近的市民来说,他们所承受的这些危害则无疑会变得更大,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再次,设立“放鞭炮区”未必真能够让所有市民都自觉地到指定地点来燃放鞭炮。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新年过节放鞭炮除了图热闹,往往还有给家里“驱邪”等寓意。因此,在守旧的市民看来,到指定地点去放鞭炮就完全失去了这种“驱邪”的意义,他们通常只愿意在自己家门口放鞭炮。还有些市民因为不愿意走远路等原因,也可能拒绝到指定地点来放鞭炮。

  其实,对传统文化应该批判继承。在过节等喜庆日子里放鞭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习俗,但事实上,这一习俗具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高危险性等多种害处,可谓是一种“恶俗”,因此应该得到禁绝。自然,移风易俗非常之难。但是,有关政府部门既然已经出台过“禁放令”等,向这种“恶俗”进行了宣战,那么就应该持之以恒抓下去。实际上,如今城市放鞭炮的现象减少,环境污染、意外事故也随之减少,这不能不说是一些城市政府采取“禁放”措施的功劳。

  陈先生在《城市可以设立“放鞭炮区”》一文中把禁放鞭炮与当年美国的禁酒相比。其实,禁放鞭炮和禁酒有很大不同,因为喝酒通常只能够对饮酒者自己造成一定危害,所以可以取消禁酒让公民有自决权,而燃放鞭炮不仅对当事人自己有危害,且污染环境干扰他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作为一个有能力的法治政府,应该从维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推行“禁鞭令”,以达到移风易俗之目标,而不宜与“恶俗”妥协。邓清波(湖南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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