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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乞讨犯罪”的根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02:21 新京报

  本报今日报道,有关部门在制定今年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时,已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问题纳入其中。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针对当前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做到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严格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

  对于流浪乞讨中组织唆使流浪乞讨的、诈骗胁迫儿童乞讨以及乞讨活动中的其他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等犯罪必须绳之以法,要“执法必严”,这是毫无疑问的。对此,我们非常赞同。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乞讨犯罪”现象不单单是刑法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执法必严”层面远远不够,“执法必严”很难说是根本之策。

  因为贫穷,很多人不得不靠乞讨为生,而“乞讨犯罪”现象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孳生的。所以除了“执法必严”,还必须考虑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单纯拘泥于执法,打击了一些“乞讨犯罪”,也不能从根源层面阻止新的犯罪产生。

  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大概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农民,一个是下岗工人。

  从农民方面来看,因为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原因,农村被拿走的资源太多了,这样农业集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效率低下,有些地方的农民很贫困。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20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全面改变。所以不少贫困的农民要到城里来流浪乞讨。

  从下岗工人方面来看,近年以来已经有很多的国企职工失去工作。许多下岗工人仍然面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入不敷出的生存危机,因为他们的生活补贴与他们过去的工资相比,少得可怜,甚至因为企业将要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连最低的生活补贴都无法保障。所以其中一小部分人不得不靠乞讨为生。犯罪学家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虽然贫穷不是这些“乞讨犯罪”的辩护理由,但却是滋生这些犯罪的土壤。只有改良土壤才能最大范围地减少“乞讨犯罪”,所以综合整治“乞讨犯罪”现象,除了对“乞讨犯罪”严格执法外,最需要的政策还在于改善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生存状况。

  另外一个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不能轻视“乞讨犯罪”现象中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要较大程度预防“乞讨犯罪”产生,关键在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基本生存权利,给予社会底层基本的生活保障。

  李斯特说,改善底层生存状况是最好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本报评论员 陈永苗(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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