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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09: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1月16日,《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居民安全使用燃气系上了“保险带”。

  燃气经营实行特许制度

  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我市的燃气主要是指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沼气没有纳入《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

  根据条例,作为特殊燃料,燃气经营实行特许制度。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县(市)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燃气供应站点、储配(灌)站、气化站、调压站等,都要由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设置。

  为保障人民和国家财产安全,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瓶库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按防爆要求设置,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而且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20米;瓶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居民用气保质保量

  从今年7月1日起,瓶装液化气的气瓶阀门,不仅都要采用封套封口,而且还要标明燃气经营企业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为进一步便于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还应设置公平秤,单瓶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范围,即正负0.5公斤。一般一瓶液化气的重量为15公斤。

  按规定,气瓶每4年要保养一次。没有检验检测标识,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年限,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气瓶,都不准使用。

  新型气体燃料采用国家认可制度,经国家或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销售。

  另外,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推行即时便民的送瓶服务。而且燃气经营企业将定期对用户的燃烧器具进行检查。

  燃气安全使用手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

  根据条例,燃气用户和他人不得有这样的行为: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盗用燃气,擅自安装、改装、迁移、密闭、拆除管道燃气设施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擅自变更燃气用途,使用明火进行泄漏检查,加热、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以及倒灌、分装液化气和自行倾倒残液,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更换瓶阀、护罩等附件。

  按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的用户安全使用手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燃具不得与煤球炉、电炉等同在一个房间内使用;燃具在使用过程中,应开启门窗、排气扇,以通风换气。不然,由于大量消耗空气中的氧气,造成缺氧,或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使人窒息或中毒。热水器几次打火不着时,应过一会儿,待里面燃气散尽后再点燃,否则会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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