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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布十三条廉政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10: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讯(记者张敏) 南昌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节前公布了十三条廉政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下属的吃请、钱物、旅游、娱乐;不准接受“红包”;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到单位或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准乱发钱物;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进行娱乐消费;不准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客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购物券……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南昌市有关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中层以上领导个人执行情况还将存入其廉政档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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