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不宜有“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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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5日01:58 新京报 |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为了使民事审判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新的一年里,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民事诉讼要多调少判,高级和中级法院也要注意提高调解结案率。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多调少判”,提出“注意提高调解结案率”的要求,其出发点可能在于有效化解民事案件“执行难”。认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比较容易得到自觉履行,而法院判决往往引起当事人一方特别是败诉方的抵触情绪,消极对待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尽管如此,但我担心,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的“多调少判”的要求,在落实过程中可能转化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与法官之间的明确具体的调解结案率“量化”指标。在量化过程中,这个“多”与“少”的确定只能交给各级法院进行自由裁量,但最终肯定会转化为行政管理指标,作为法官奖罚、评优等的考核依据。 这样一来,就给法官施加了无形的压力,强迫法官最大限度地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以保证本人、本法庭乃至本法院和本地区不落后于其他人、其他法庭、其他法院和其他地区,其结果必然出现法官不顾合法与公正与否的“和稀泥”现象。 固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判决前必须进行调解并不能理解为、更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以调解结案,或者大多数以调解结案,调解程序与调解结案是不能画等号的。 总之,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还是以判决结案,应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法院和法官应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的原则,只要法官经过了调解程序,做出了调解努力,即使判决结案也都是正常、合法的,都应当得到肯定和支持。所以不宜提出所谓的“多调少判”要求,因为这样的“硬指标”无异于拔苗助长。李克杰(山东副教授)相关报道昨日A07版(来源:新京报) |